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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论文(3)
栏目分类:工作经验   发布日期:2009-12-04   浏览次数:

医疗单位在合作医疗资金控制上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为维持合作医疗费用的收支平衡,减少不合理医疗开支,真正保障合作医疗参加者的基本医疗需求,对合同医疗单位及医务人员行为进行监督是十分必要的。对合同医疗单

  医疗单位在合作医疗资金控制上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为维持合作医疗费用的收支平衡,减少不合理医疗开支,真正保障合作医疗参加者的基本医疗需求,对合同医疗单位及医务人员行为进行监督是十分必要的。对合同医疗单位监督的内容,包括:

  不合理用药、违规用药;做不必要检查和忽视常规检查;乱收费,包括分解收费项目,擅自增加收费标准,不坚持出入院标准;医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多开药,虚报医疗费用金额等。

  (三)对合作医疗参加者的监督

  合作医疗参加者的医疗消费意识,对医疗卫生服务知识的了解程度,以及合作医疗参加者的觉悟等因素对合作医疗资金的支出有直接的影响。因此,有必要加强对合作医疗参加者进行监督,主要内容包括:

  1、过度医疗消费和超前医疗消费

  在合作医疗中,过度医疗消费是指合作医疗参加者过度利用卫生服务,主要反映在要求医生多检查、多开药;超前医疗消费是指合作医疗参加者超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利用"高档"医疗服务,即常规检查可以确诊的,非用高精尖设备不可,基本药物能解决的要用非基本药物。对这两类消费行为通过建立特殊检查治疗审批制度,制订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等措施加以控制。

  2.为他人开药和借证他人就诊

  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谁参加合作医疗,谁才有享受合作医疗待遇的资格。合作医疗参加者为他人开药或借证给他人(未参加合作医疗的人)使用,是一种不正当的行为,对其他合作医疗参加者来说是一种侵权行为,应通过监督加以控制。

  (四)合作医疗监督的基本步骤

  为获得较好的监督效果,应在监督过程中按一定程序来实施监督。合作医疗监督的基本过程包括:制定监督计划、实施监督检查以及纠正偏差。

  1、制订监督计划

  制订监督计划,是实施监督的关键步骤之一,没有一个明确、完整的监督计划,是难于达到监督目的的。

  (1)明确监督对象和监督标准。合作医疗监督机构的监督对象是: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卫生服务机构和合作医疗参加者,这三者构成合作医疗监督的客体。监督标准是实施合作医疗监督的依据,是实施有效监督的必要前提。监督标准一般可根据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实施细则或合作医疗的目标提出监督标准。

  监督标准可以是:

  (1)合作医疗资金及时到位;

  (2)合作医疗资金专款专用;

  (3)收支平衡;

  (4)资金筹集符合筹资原则;

  (5)补偿未超过规定的范围和比例;

  (6)报销手续齐全,经严格审批;

  (7)合作医疗明细登记表、月报表属实;

  (8)用药范围末超过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9)转诊经批准,有转诊证明;


  (10)帐目公开。

  2.确定监督标准时应注意的问题

  (1)选择关键点:由于合作医疗监督的范围较广,内容较多,在实施监督中,监督人员不可能把注意力都集中在活动过程的每一细节上,而是要抓住关键性的问题,以提高监督效率和效果,这可称之为选择关键点。

  在合作医疗监督中,关键点是合作医疗资金以及卫生服务供方。合作医疗资金管好用好,合理支付与补偿,保持收支平衡等,才可使合作医疗长足、稳步发展;卫生服务供方服务质量好、效率高,自觉控制医药费用,才可使农民受益,同时卫生机构本身也得到发展。

2、实施监督检查

  监督计划一经制定,就要付诸实施,监督组织根据监督计划来对合作医疗运行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经常性的监督,以保证合作医疗方案的实施和正常运转。

  实施监督检查,常用的方法有:

  (1)工作检查;

  (2)统计报表的监测和分析;

  (3)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分析;

  (4)专项调查;

  (5)召开座谈会;

  (6)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3、纠正偏差

  通过对合作医疗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会发现存在 
的问题和偏差,对其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制订相应的措施来纠正偏差,以保证合作医疗的顺利实施。

  产生偏差的原因可能是:决策失误,制定的合作医疗目标或方案不符合客观实际;计划执行不力;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末认真履行职责;用人不当;规章制度执行不严;协调力度不够等等。应针对不同的原因,采取相应的措施来纠正偏差。

  在纠正偏差的过程中,应当注意:

  (1)监督组织只具有监督权,而没有纠正偏差的行政干预权。

  监督组织可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或措施,但措施是否被采纳,还在于同级政府或上级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监督组织无权采取纠正措施。

  (2)信息反馈的渠道:对发现的问题和偏差,主要有两种途径来反映,一是及时反馈给同级或上级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由管理机构进行处理和修正;二是反馈给同级或上级政府,必要时由政府采取行政干预。对违法事件可报请司法部门予以查处。

  (五)多种形式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监督

  1.民主监督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经办机构、定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要采取公布举报电话、开辟各种投诉途径(设立投诉箱、投诉接待站等)、经常主动走访群众等多种形式,听取群众对合作医疗、医疗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合作医疗管理和经办机构要采取张榜公布等形式,定期向社会公布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和使用情况,使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使用情况完全公开、透明,真心实意地接受群众监督,积极努力地改进工作,确保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2.制度监督

  通过制定各种管理规章制度,检查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加强对合作医疗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和医疗服务提供的监督管理。

  3.自身监督

  (1)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定期向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建议。

  (2)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定期向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努力改进工作。

  (3)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会计监督,是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监管的重要环节,不可忽视,必须加强并充分利用。

  4.审计监督

  卫生、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定期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内部及外部审计监督,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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